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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单位:
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用人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劳业字〔1997〕34号)、《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2009年度缴费情况年检工作的通知》(郑劳社失业〔2009〕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为确保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失业保险权益,定于2010年2月1日起开展我区用人单位2010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及2009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履行情况专项审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用人单位应在201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按照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到高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报本单位和职工2010年度缴费工资基数。
(二)高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应在2010年6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自查工作。核定的缴费基数作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一个年度的基本缴费基数。
(三)用人单位应于201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报送2009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有关资料。高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应根据缴费记录和用人单位提供的2009年度缴费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用人单位2009年度缴费履行情况。
二、范围和内容
(一)缴费申报的范围是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申报的内容是2009年度单位及职工个人的工资总额。
(二)年检的范围是参保缴费的所有用人单位。年检的内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2009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履行情况。
三、缴费基数申报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按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无法核定的,按照当地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当地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算。
四、缴费基数核定
高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依据有关政策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审核确认。其中,缴费基数构成的主要依据是《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工资总额构成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及其随后相继颁发的一系列有关工资总额构成的文件。
五、方法步骤
(一)用人单位到高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领取年审文件、《失业保险验证登记及缴费申报表》、《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申报表》、《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化表》,拷取参保职工信息等相关年审资料,或者登陆高新区政务在线 www.zzgx.gov.cn、高新区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网 www.zzgx.com下载年检申报文件及相关表格。
(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准备年检申报材料。用人单位申报前有职工增减变化的,要首先填写《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增(减)变化表》,2009年新增职工按当年度应发工资月平均数×12申报,2010年上半年新增职工按应发工资月平均数×l2申报。同时在《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申报表》中填写所有应参保职工。
用人单位如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当及时清理欠费或制定限期补缴计划。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基础资料与实际不符的,应在申报完缴费基数后,填写相应的《郑州市失业保险变更登记表》、《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更正错误信息。
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资料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用人单位携带《河南省用人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审检证》、上年度财务年报表、劳动工资年报表、职工签字的工资发放花名册、养老申报花名册(郑州市参保单位执行养老保险政策情况自查登记表)、《失业保险验证登记及缴费申报表》、《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申报表》以及电子表格等相关资料,到高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年检申报手续。
(四)高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应认真核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确认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并及时输入到计算机数据库。纸质申报资料入档保存。如果缴费基数申报不实或者无法确认的,应及时反馈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补充相关材料或者重新申报。
(五)用人单位申报核定缴费基数后,发生职工增减变化的,应于发生增减变化的当月报送《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增(减)变化表》,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及时调整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未及时报送职工增(减)资料并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对用人单位未在规定 时间内申报缴费基数的、申报的缴费基数与财务报表、劳动报表等资料不一致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证明材料或重新申报缴费基数的、职工举报参保单位未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以及存在其他问题的,作为2010年度重点申报复核、稽核、监察对象,依法开展缴费申报复核、稽核、监察工作。
(七)高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应根据缴费记录中用人单位2008年度的工资总额,审核2009年度缴费履行情况,核定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据实填写《河南省用人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审检证》,作为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履行情况的基本依据。基金年检中发现用人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按规定下发《失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同时建立用人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台帐。
高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6798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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