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复核有关注意事项 |
| 作者:李亚 来源: 时间:2006-10-9 11:1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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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办法》中规定,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科技部最近颁布的认定条件和办法中新规定有效期为两年,今后应按两年执行),省科技厅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按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进行复核,现就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软件技术 (三)航空航天技术 (四)光机电一体化 (五)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 (六)新材料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技术 (九)地球、空间与海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农业技术 具体细目请查阅2000年8月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编制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二、 复核企业需上报以下材料: 1、复核审批书 2、上年度正式财务报表 3、银行信用等级证书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复印件 三、复核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3、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4、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6、高新技术企业人均收入应达到10-15万元/人以上,人均利税达2-5万元/人以上。 7、企业的销售利税率应达到20%以上。 请各复核企业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准备复核材料,详情请咨询郑州高新开发区管委会科技局。
电话:7983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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