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培植我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经济,建设国家专利产业化(河南)试点基地,推动专利项目产业化。根据国家、省知识产权局及高新区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入驻中国河南专利孵化转移中心(以下简称“专利孵化中心)的企业为专利孵化企业,在三年孵化期内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资金扶持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
(一)专利孵化企业上年度上缴税收高新区财政留成部分为专利扶持资金基数;
(二)所有专利孵化企业享受的最低支持资金为专利扶持资金基数的30%;
(三)经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经信息产业厅认定的软件企业增加专利扶持资金基数的10%;
(四)被专利孵化中心认定的重点企业增加专利扶持资金基数的10--20%。
(五)企业可申报郑州高新区管委会设立的专利项目专项基金。
以上资金每年发放一次,下年度三月底以前发给企业。
第四条 促进、支持专利孵化企业快速发展的相关企业和服务机构,入驻专利孵化中心后,可比照第三条规定执行。
三、其它优惠
第五条 所有专利孵化企业均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税务局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增值税超出3%的部分,即征即退。
第六条 免费服务
专利孵化中心提供的工商注册、政策法规咨询、高新技术产品、企业认定、“双软”认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项目申报、企业诊断、培训、投融资、企业沙龙等服务。
四、附则
第七条 本优惠政策经董事会批准后,自2004年3月31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优惠政策随郑州高新区管委会政策变动,将会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优惠政策由专利孵化中心负责解释。 |